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促进建设项目科学用水、合理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提出我市建设项目贯彻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管理规定,请贯彻执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以下简称“三同时”)。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节水行政主任部门,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贯彻城市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无锡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立项资料中必须包含节水措施内容,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监督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必须包括供水条件、耗水指标、节水措施等内容。
2、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中应包含配备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市规划局在审批、核准过程中,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中包括节水措施的内容。
3、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中,应载明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并提供必要的用水参数。市城市节水办应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并对节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监督落实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中包括节水措施的内容。
4、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定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公告等规定审查节水措施设计。
5、建设单位一定要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实施工程,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图机构批准。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6、建设单位组织节水措施验收资料中须填写节水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有关的资料。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监督节水设施的专项验收。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方应向市政公用部门申报备案,由市城市节水办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有关意见抄报市市政公用局。
7、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节水措施不合格,予以监督整改到位。
8、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市城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并签订计划用水协议。市城市节水办将根据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三个月的用水情况和相关用水定额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和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的要求执行。
2、节水目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参照国内同类工艺领先水平执行,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3、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都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用水参数: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
4、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
5、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一定要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1、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
2、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50%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为60%以上;
3、凡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为50%以上;
4、生活用水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理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垃圾污水回用设施,其生活垃圾污水回用率应为30%以上;
6、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7、凡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中水回用装置或者雨水收集装置。